個人財產(chǎn)對外轉移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chǎn)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3號)第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如下:
?。ㄒ唬┥暾埲税凑毡就ㄖ谖鍡l的規(guī)定提交相關資料,按財產(chǎn)類別和來源地,分別向國稅局、地稅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
開具稅收證明的稅務機關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ǘ┥暾埲速Y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nèi)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補正,待補正后開具。
?。ㄈ┥暾埲擞形赐甓愂马椀?,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
?。ㄋ模┒悇諜C關有根據(jù)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
申請人與納稅人姓名、名稱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只對納稅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其與納稅人關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