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第13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按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造出售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對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區(qū)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分別以各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乘以下列預征率計算預繳土地增值稅。
坐落于我市和平區(qū)、河東區(qū)、河西區(qū)、南開區(qū)、河北區(qū)和紅橋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類型房地產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區(qū)域外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類型房地產4%。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guī)定確認。
三、房屋類型的認定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標注的設計用途為準,房屋用途不明確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認定為居住用房。
四、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標準為依據進行確定,其適用時間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五、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分月預繳土地增值稅,自月份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對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需要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內容
一是對按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造出售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
二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區(qū)分房屋類型預繳土地增值稅。
三是規(guī)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并明確了預征的計征依據。
四是房屋類型的認定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標注的設計用途為準。
五是規(guī)定了土地增值稅預繳的納稅期限,及相關懲處措施。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所屬期為2019年8月及以后的預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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