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法院調解將房屋更名的所繳納契稅能否退稅
問:個人因購房糾紛,經(jīng)法院調解將原購買的房屋更名到另一人名下的,之前所繳納的契稅能否退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32號)規(guī)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在該房產(chǎn)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如因原告、被告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糾紛經(jīng)法院調解的,《民事調解書》上列明“被告與第三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均告解除”的情況下,由更名后的房產(chǎn)所有人繳納契稅,同時,原已按規(guī)定繳納的契稅應予退還,否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