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 為何選擇混合稅制模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要在我國“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是繼“十二五”規(guī)劃后,再次明確指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
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稅收理論界和實務部門認為有三種選擇:第一條道路是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強化源泉課稅,堵住稅收流失的漏洞。其理由是,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較弱,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后,從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賴于源泉課稅辦法。第二條道路是徹底改革現(xiàn)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更好地調節(jié)收入差距。其理由是,我國的收入分配格局正發(fā)生劇烈的變化,貧富分化嚴重,調節(jié)社會分配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任務,這也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yōu)勢所在。第三條道路是采取中間路線,實行混合個人所得稅模式。經過多次思想交鋒,目前第三種觀點占主流。
事實上,自從1799年英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之日起,這個稅種只走過了215年的歷史,在稅收歷史的長河中,還十分“年輕”。世界各國在開征個人所得稅時,有的國家采用分類征收模式,有的國家采用分類綜合征收模式。但是,經過多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大部分國家,尤其是那些發(fā)達國家之所以選擇綜合征收模式,是因為綜合征收模式在稅收公平與效率方面比其他兩種征收模式更具有優(yōu)勢。正因如此,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模式是世界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轉換的方向,值得我們借鑒。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實施綜合征收模式需要建立在政府能夠較好地掌握和監(jiān)控納稅人各種類型和來源所得的基礎上,而我國現(xiàn)在的征管水平和法律的完善程度顯然難以達到這種要求,其中,最為突出的矛盾有兩個:一是綜合模式對納稅人的各種信息尤其是收入來源信息的要求非常高,并且稅務機關要處理來自納稅人自行申報和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的信息,兩類申報信息的匯總、整理與分析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源監(jiān)控難度很大,但目前稅收信息管理水平較低,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綜合分析和把握能力不夠。二是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個人所得稅具有分散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的特點,稅收征管一線工作量非常大,必須有一套高效的征管制度來保證。但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申報、審核和檢查扣繳制度,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造成信息傳遞遲緩且容易失真,影響了對納稅人的約束力。因此,當前我國還不具備實施完全綜合稅制的條件,作為財稅改革的制度建設,我國應該選擇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
從積極的意義上講,實行混合稅制模式可以結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yōu)勢,揚長避短,是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理想選擇。我們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對年度內已納稅額作出調整結算,多退少補。此外,如果納稅人的應稅凈所得額超過一定的數(shù)量界限,再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即附加稅,以調節(jié)稅負,實現(xiàn)量能負擔、公平分配。
總之,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吸收了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所得稅制的優(yōu)點,既對納稅人部分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征,體現(xiàn)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征,體現(xiàn)了對某些不同性質收入?yún)^(qū)別對待的原則,比較適合我國人口眾多、幅員廣闊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平衡的現(xiàn)狀,也符合加大對高收入者稅收調節(jié)力度的要求,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的優(yōu)化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