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東華公司按季預交企業(yè)所得稅,所得稅率25%。1月份向建設銀行借款40萬元,年利率6.5%,當月還向A公司借款20萬元,年利率10.5%,兩筆借款全部用于生產經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5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第四季度實際利潤額累計280萬元。假定當年四個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共計70萬元。東華公司于次年4月15日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做相關會計處理。 要求:(1)計身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交企業(yè)所得稅和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 (2根據上述計算結果編制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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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調增20*(10.5%-6.5%)=0.8萬元
減值準備調增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280+0.8+5=285.8
所得稅=285.8*25%=71.45
補繳所得稅=71.45-71=0.45
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1.4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45
2022 04/1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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