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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0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將一批應稅消費品甲產(chǎn)品委托B公司加工。10月12日,A公司發(fā)出甲產(chǎn)品,實際成本為60 000元,應付加工費為3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10月25日收回加工物資并驗收入庫,加工費及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于當日用銀行存款支付。A公司收回上述甲產(chǎn)品后,將其全部作為職工福利發(fā)放給管理層員工,已知加工完成后的甲產(chǎn)品市場公允價值為75 000元。 請問消費稅用組成計稅價格70000*10%=7000去計征,但是最后賣給員工視同銷售賣價是公允價75000元,不用再補5000*10%=500的消費稅嗎??

84784956| 提問時間:2022 11/09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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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這里是代銷收入不繳納消費稅
2022 11/09 02:43
暖暖老師
2022 11/09 06:35
最后繳納申報時可以扣除代扣代繳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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