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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賠償構成五要件

2004-08-30 14:35 來源:

    理解掌握責任保險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做好責任保險理賠工作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具體界定責任保險賠償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被保險人發(fā)生屬于責任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基礎條件。如果被保險人發(fā)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者系除外原因、除外費用,即使被保險人因主觀過錯或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無過錯行為而產生法律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對受害者依法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條件。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有過錯,即由于被保險人主觀過錯導致受害者遭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二是被保險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無過錯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行為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凡屬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無過錯行為的,被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對除此之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都不予負責。

    三、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必要條件。由于責任保險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有侵權行為,而受害者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沒有向致害者提出賠償請求,根據財產保險補償原則(有損失、有補償、損失多少、補償多少),被保險人無損失,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人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對被保險人損失予以補償,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限制條件。由于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具體的財產,所以責任保險合同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保險金額,只規(guī)定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最高金額,保險人對賠償限額內的損失予以補償,對賠償限額外的損失不予補償,更不是無論損失多少,一律按賠償限額予以賠償。

    五、保險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是保險人直接向受害者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條件。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