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超過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guī)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span>
因此,公辦幼兒園的免征增值稅收入為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民辦幼兒園的免征增值稅收入為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費用項目。收取的伙食費在上述公示范圍的,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