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由于購買方違約向其收取的違約金是否也免增值稅
【問題】
銷售免稅貨物由于購買方違約向其收取的違約金是否也免增值稅?
【答案】
可參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銷售免稅貨物隨同收取的價外費用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新國稅辦〔2010〕101號)的規(guī)定,你局《關于銷售免稅貨物隨同收取的價外費用征免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塔地國稅發(fā)〔2009〕99號)收悉。經請示總局,現批復如下:
銷售免稅貨物隨同收取的價外費用,由于所售貨物是免稅貨物,因此,隨同免稅貨物銷售而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