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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25/02/07 09:24: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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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 房地產的繼承、贈與行為(不包括以房地產抵債或通過其他方式轉移產權的行為)。
4.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5. 對于合作建房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為投資或作為條件,建成后按比例分得房屋自用的情況。
這些情形之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內,是因為它們或是出于公共利益考慮,或是為了鼓勵合理的家庭財產安排,或是因為交易性質不符合土地增值稅的立法初衷。

政策依據(jù)與影響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明確排除了某些特定情況,這不僅體現(xiàn)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針對性,也對房地產市場及相關行業(y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政策角度來看,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征稅,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收益已經通過土地出讓金的形式由政府獲得,再次征稅可能會加重企業(yè)負擔,不利于土地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對于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不征稅,則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確保城市規(guī)劃和社會發(fā)展的順利進行。
而對房地產的繼承、贈與行為(非商業(yè)目的)以及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不征稅,則是基于對家庭關系和個人生活需求的尊重,避免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此外,對于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得房屋自用的情況免稅,有助于促進房地產開發(fā)模式的多樣化,鼓勵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建設。

常見問題

為什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政府已經通過土地出讓金的形式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如果再對這部分收益征收土地增值稅,將導致重復征稅,增加企業(yè)的財務成本,不利于土地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房地產繼承和贈與是否完全免征土地增值稅?

答:房地產的繼承和贈與行為如果是出于非商業(yè)目的,如親屬之間的財產轉移,則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的免稅待遇。但如果是以房地產抵債或通過其他方式轉移產權,則仍需按照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合作建房項目如何界定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答:合作建房項目中,如果一方以土地使用權為投資或作為條件,且建成后按約定比例分得房屋用于自用,則該部分不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如果涉及對外銷售或其他商業(yè)用途,則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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